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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司



文网文(或者“网文证”)为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简称。根据文化部颁发的2011年4月1日新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二条规定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文化产品分为:

1、音乐娱乐产品:指音乐网站、手机音乐网站、APP音乐等等。

2、游戏类目已经取消!详细看《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

3、网络表演:指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如6房间直播平台,虎牙直播平台等。

4、演出剧(节)目:包括舞台剧、音乐剧、演出剧、演唱会、话剧、综艺、马戏、时装表演等等。 5、动漫产品: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手机动漫、还譬如网络表情也是归属动漫产品 里的等等。

6、艺术品:指艺术作品的网络数字化,要具备作品的唯一性,不可复制性;

7、展览、比赛活动:通过互联网对外展示的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赛事活动。

这里要注意下: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业务。

对于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相关活动的,需要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发布时间: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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